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内蒙古倍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标联盟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向峰
申请人因第31140738号“喵小妹miaoxiaome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24543号决定,于2025年07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21年10月25日至2024年10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期间内在“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因此,复审商标在“1.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2.会计;3.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4.市场营销;5.人事管理咨询;6.商业企业迁移;7.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8.簿记;9.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有实际使用复审商标的真实使用行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查,申请人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授权书;2、抖音账号手机截屏;3、抖音账号广告视频。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内蒙古倍亲宠物用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上。2021年11月,复审商标注册人名义经核准变更为内蒙古倍亲科技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会计;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簿记;销售展示架出租”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的使用包括商标所有人的自行使用、许可他人使用和不违背自己意志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能证明复审商标的授权使用情况,但授权人是否实际使用复审商标还需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证据2、3为自制材料,其形成时间及实际使用情况无法确认,均非复审商标使用在复审服务上的直接使用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综上所述,仅凭在案证据尚难以认定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