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3102492号“Red leisure Z|F”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Red leisure Z|F 13102492

阅读:54010 2026-05-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红都休闲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聚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州市知凡服装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102492号“Red leisure Z|F”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W064788号决定,于2025年07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红都休闲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聚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州市知凡服装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102492号“Red leisure Z|F”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W064788号决定,于2025年07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21年10月28日至2024年10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系申请人的自营品牌,其产品已实际投入到实际的经营活动中。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检测报告;2、授权书及微信聊天记录;3、微信聊天记录及销售清单;4、产品实物视频及服装仓储视频;5、电商平台的销售记录。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8月19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35年1月6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服装”等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法》有关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的规定之立法目的主要在于清理占用商标资源,缺乏使用意图的垃圾商标,对于确有真实使用意图的商标注册人,举证要求不宜过严。商标的使用人可以是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使用商标的人。申请人提交的电商平台的部分销售记录显示,于指定期间内向他人销售了标有复审商标标识的羽绒棉坎肩,另结合产品实物视频及服装仓储视频、微信聊天记录及销售清单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羽绒棉坎肩商品上进行了销售使用。鉴于羽绒棉坎肩并非《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规范商品名称,但属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商品的下位概念,故可以认定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服装”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服装”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游泳衣、上衣”商品与“服装”商品类似,应一并予以维持。但综合申请人全部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围巾、腰带、鞋、帽、袜、手套(服装)”其余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婴儿全套衣、游泳衣、上衣、服装”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3102492号“Red leisure Z|F”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Red leisure Z|F 1310249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45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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