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温州远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鼎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乐音堂中医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0677564号“乐音园”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W067749号决定,于2025年07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21年11月04日至2024年11月03日(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线上店铺主页及销售订单、抖音商品详情页及评价、微信销售记录。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北京远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零钱罐、水晶工艺品等商品上。2021年6月,复审商标注册人名义经核准变更为温州远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零钱罐、水晶工艺品等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了线上店铺主页及销售订单、抖音商品详情页及评价、微信销售记录用以证明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销售。其中,线上店铺主页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销售订单或形成时间未在指定期间,或非复审商标在其核定商品上的使用,或部分复印件模糊无法辨识;微信销售记录未经公证保全,内容真实性无法确认,或未显示本案复审商标及核定使用的商品,抖音商品详情页及评价未涉及本案复审商品,均与本案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因此,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其核定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