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市意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杜塞尔多夫博览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664739号“Tube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W063768号决定,于2025年06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21年10月16日至2024年10月15日(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一直对复审商标进行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且使用在核定服务上,应予以维持。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公众号宣传截图、微店订单、聊天记录、培训视频。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手机截图、且为纸件打印件,被申请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申请人的主营业务并不包含英语培训,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注册人具备英语培训的资质。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是一个推广英语培训的微信公众号,而用于推广服务的微信公众号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英语培训服务上进行了公开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9月27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学、教育”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教学、教育等全部服务上是否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公众号宣传截图、聊天记录、培训视频或非复审服务核定服务的直接使用证据,或在未经公证保全的情况下难以确定其真实性及实际形成时间,微店订单缺乏其他具有公信力的证据予以佐证,均与本案焦点问题缺乏关联性。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情况下,仅凭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将复审商标在教学、教育等服务上进行了实际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