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煜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健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3737852号“YANLOG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25749号决定,于2025年06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21年10月22日至2024年10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期间内在“集成电路”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因此,复审商标在“1.集成电路;2.芯片(集成电路);3.晶体管(电子);4.发光二极管(LED);5.三极管;6.发射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半导体;2.传感器”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了大量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使用商标商标的意愿和积极性。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图片、规格书、销售订单、采购订单、收款信息、发票。
经查,申请人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笔记本、信封、名片、网站介绍、展示墙、部分集成电路的规格书及产品图、电机驱动集成模块方案设计及采购销售证明、智能仓储集成控制器方案设计及采购销售证明。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21年2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9类集成电路、传感器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半导体、传感器”复审商品上是否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其与武汉新奥德斯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工业大学智能化装备工程技术研究所的销售订单及发票,所涉交易发生于指定期间,所售商品为“敏感元件及传感器*电流传感器”,合同体现了复审商标标识,收款信息可佐证交易情况。前述证据结合产品图片、规格书、网站介绍等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传感器商品上进行了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传感器”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基本的证据链,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的“半导体”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传感器”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