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应城
委托代理人:北京仁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彭粱钉
申请人因第31628395号“佳乐福JIALEFU”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23921号决定,于2025年07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其在2021年10月25日至2024年10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期间内在“制食品用电动机械;家用电动榨水果机”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因此,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恳请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查,被申请人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品售卖截图、拼多多及淘宝信息截图。
我局将被申请人证据材料发送给申请人质证,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存在重大瑕疵,涉嫌伪造,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制食品用电动机械;绞肉机(机械);搅动机;食品工业用磨浆机;食品加工机(电动);家用电动榨水果机;厨房用电动机器;家用电动搅拌机;电搅拌器;家用豆浆机”商品上。
2、经查,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名下仅注册一枚复审商标标识。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搅动机、家用电动搅拌机等商品上是否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的使用包括商标所有人的自行使用、许可他人使用和不违背自己意志的使用。本案中,根据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名下仅注册一枚复审商标标识。被申请人提交的商品售卖截图显示,在指定期间内销售了“佳乐福破壁机加热家用全自动豆浆多功能无渣免过滤料理机养生机、佳乐福轻音破壁机全自动加热、吨吨桶榨汁机家用榨汁机便携”商品。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结合拼多多及淘宝信息截图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破壁机、家用电动榨水果机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鉴于实际使用的破壁机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制食品用电动机械”商品在功能、用途、加工对象、技术原理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制食品用电动机械”“家用电动榨水果机”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综合考虑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各项商品的功能用途及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其余核定商品上的注册一并予以维持。申请人虽然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提出了质疑,但是并未提交充分的反证,结合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情况及一般商业惯例,我局对其质证理由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