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河南汉诺威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玉鹏
申请人因第51063151号“HERO STAR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W062937号决定,于2025年07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21年10月22日至2024年10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销售合同书及发票、产品外观照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20年11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 “农业机械;石油开采、石油精炼工业用机器设备”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的“农业机械;石油开采、石油精炼工业用机器设备”等全部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其与他人的销售合同书、发票,所涉交易发生于指定期间内,所售商品包含“农业机械*旋耕机、农业机械*铧式犁、农业机械*液压翻转犁”等,发票显示了商标类型及商标注册号,与本案复审商标信息相对应。前述结合产品外观照片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农业机械”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的“石油开采、石油精炼工业用机器设备”等其余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农业机械”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