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深圳市豆柴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70800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21876号决定,于2025年07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其在2021年10月23日至2024年10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期间内在“活动物、新鲜水果、新鲜蔬菜、动物食品”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因此,复审商标在“1.活动物;2.新鲜水果;3.新鲜蔬菜;4.动物食品”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圣诞树;2.燕麦;3.植物;4.新鲜槟榔;5.植物种子;6.酿酒麦芽;7.宠物用砂纸(垫窝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请求将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经查,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并未在市场上出现过。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全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阿里巴巴企业简介;2、阿里巴巴集团百度百科介绍;3、复审商标初审公告、转让公告;4、阿里数字乡村官网截图;5、阿里数字乡村相关报道;6、阿里数字乡村“数乡宝藏旗舰店”页面截图及相关报道;7、指定期间内,阿里数字乡村“数乡宝藏旗舰店”产品销量情况;8、《2022年阿里巴巴乡村振兴年货节盛典》现场照片及推广产品;9、阿里数字乡村“超级原产地”微博账号宣传情况。
经查,被申请人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证据与复审阶段提交证据基本一致。
我局将上述材料发送至申请人,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所提供证据缺乏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无法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活动物、新鲜水果等商品上。2024年11月,复审商标经核准转让至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使用的“活动物;新鲜水果;新鲜蔬菜;动物食品”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多指向被申请人的介绍以及有关阿里数字乡村项目等方面的宣传报道,或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的直接使用证据,或与本案焦点问题缺乏关联性,或部分证据的实际形成时间及使用情况无法确定,且在案亦无所涉吊牌、标签等附着在商品上投入市场的证据。仅凭在案的证据,在缺乏活动物;新鲜水果等商品销售发票等具有公信力证据进一步佐证的情况下,尚难以确认复审商标核定在复审商品上的实际销售使用情况。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活动物;新鲜水果;新鲜蔬菜;动物食品”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