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卡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华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071411号“KAYO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32745328号“卡友KAYOU”商标、第48627794号“KA YOU”商标、第43079787号“KAYDU及图”商标、第43102026号“凯都河 KAYD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全部核定商品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并已刊登撤销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被撤销,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7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