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合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303038号“兴华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87601号“兴华梁 HUALM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专用权止于2025年6月13日,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