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金秀
委托代理人:宁波市大来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838447号“欧益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46849893号“欧益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并已刊登撤销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