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兰菊
委托代理人:河北知犇犇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489521号“鼎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76569号“鼎立”商标经我局审理决定在“电池”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上述引证商标现为“电线;电缆;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光学纤维(光导单纤维);电度表”商品上在先有效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64488号“鼎立宝 DEELIPO”商标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且自期满之日起已逾一年,故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第6776569号“鼎立”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