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亳州市华耀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阜阳市安邦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成都华亭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百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5799870号“华耀堂HUAYAOT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3772号决定,于2025年05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2021年08月30日至2024年08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复审商标在“咖啡;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茶;糕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予以维持,在“方糖;粥;谷类制品;百合粉;调味料”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产品照片;2、销售合同、出库单、转款记录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编号续前):3、生产经营资质;4、其他产品照片;5、商品条码信息;6、质检报告;7、其他销售合同、出库单、发票;8、公司照片、生产车间照片及线下店面照片;9、工作证、一次性杯子、包装袋照片;10、户外宣传活动照片;11、1688网店店面截图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请求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审商标原注册人名下的商标;复审商标原注册人及申请人企业报告;转让公告;合同乙方的企业信息等。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亳州华耀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8日申请注册,经我局审查,于2020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于2025年2月20日转让予本案申请人。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方糖;粥;谷类制品;百合粉;调味料”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的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并非复审商标使用证据;证据1、4、8-10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我局不予采信;证据2、5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认定申请人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6、7、11等未体现复审商品。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