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精致网络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和荣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85755576号“精致机柜 jz JZJIGUI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689584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正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宣传册、所获荣誉、销售合同、发票等电子扫描件作为主要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在“工程学;电气工程学;建筑学咨询;技术项目研究”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易单独识别的显著识别字母“jz”也易识别为“j2”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J2”构成及呼叫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颜色,但并未有效地增加与上述证商标的区分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图像设计;计算机系统集成服务;技术开发领域的咨询服务;软件设计和开发;网络服务器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图像设计;计算机系统集成服务;技术开发领域的咨询服务;软件设计和开发;网络服务器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