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吉林省亿安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网标天下(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491074号“御甄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628791号“御甄坊”商标、第40326460号“御甄阁YUZHENG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外观、呼叫等方面不同,不会引起消费者混淆或者误认。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117511号“御甄优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在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中被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而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御甄堂”与引证商标一“御甄坊”、引证商标二“御甄阁YUZHENGE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