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1564391号“宫诺臻高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宫诺臻高乐 71564391

阅读:77235 2026-05-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明津(南通)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长沙恩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6月04日对第71564391号“宫诺臻高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56956192号“甄高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

  申请人:明津(南通)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长沙恩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6月04日对第71564391号“宫诺臻高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56956192号“甄高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恶意摹仿抢注,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会造成公众的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将产生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等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甄高乐”产品外包装、产品检测报告、销售合同、发票、在京东的上架信息等电子扫描件作为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大量使用已获得显著特征并建立较高市场声誉,与引证商标已形成稳定的市场区分。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

  1、产品外包装图片;

  2、产品专利;

  3、产品检验报告;

  4、销售合同及发票;

  5、京东上架信息;

  6、品牌授权书等。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5日提起注册申请,于2023年11月21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2类植物饮料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果汁饮料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及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宫诺臻高乐”与引证商标“甄高乐”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植物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果汁饮料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恶意摹仿抢注,我局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予以规制。鉴于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已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进行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其它无效宣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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