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金临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86438809号第43类“金临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49942号“金临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推广使用已取得了足以与他人区别开来的显著性。引证商标被提出撤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43类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无相关撤销申请,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金临宴”与引证商标“金临居”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咖啡馆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43类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