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3872949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图形 73872949

阅读:191336 2026-05-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茶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安徽妞丝达特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9月05日对第738729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1700536号图形商标、第59199267号图形商标、第58682716…

  申请人:北京茶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安徽妞丝达特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9月05日对第738729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1700536号图形商标、第59199267号图形商标、第58682716号图形商标、第41666536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霸王茶姬”是申请人关联公司旗下的新中式茶饮品牌,经过宣传使用,在中国奶茶行业内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相关图形为申请人独创,且已完成作品登记。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该作品的摹仿和抄袭,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

  3、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8件,恶意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图形商标品牌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同时被申请人已经转让2件商标。可见,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囤积和抢注商标行为明显,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图形系列商标受保护记录;

  2、品牌手册、门店照片、物料、周边使用照片及LOGO设计合同;

  3、媒体报道、广告合同、发票及相关广告资料;

  4、荣誉奖牌、作品登记证书、专利证书及相关报道等资料;

  5、部分地区品牌授权书;

  6、申请人微博、小红书官方账号相关页面;

  7、快闪点活动布展合同及相关活动照片;

  8、参与公益活动的媒体报道。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争议商标的注册公告于2024年3月6日刊登。

  2、引证商标一至四的申请注册日期和初步审定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一至四于本案审理之时,均在商标权专用期限内。2025年12月20日,引证商标一至四已经核准由申请人转让至茶姬(上海)品牌发展有限公司。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图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对图形作品享有著作权。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上述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尚有区别,未构成实质性相似,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3、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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