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电力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4346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87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设计细节、视觉效果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撤三证明、申请人业务介绍PPT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为“建筑施工监督;建筑结构监督;建筑;铺路;水下建筑;建筑设备出租;建筑信息;工程进度查核”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7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