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5620868号“上顶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上顶峰 75620868

阅读:51613 2026-05-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顶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唐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吴家霖 委托代理人:厦门睿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8月15日对第75620868号“上顶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第64041098号“顶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第37类建筑施工…

  申请人:顶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唐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吴家霖

  委托代理人:厦门睿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8月15日对第75620868号“上顶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第64041098号“顶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第37类建筑施工监督等服务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构成对前述商标的复制摹仿,其注册与使用将损害申请人利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企业宣传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有本质区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引证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未违反申请人所主张之《商标法》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包装照片等。

  申请人质证坚持其前述复审理由与请求。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6日申请注册,于2024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进出口代理;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管理咨询;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服务上。

  引证商标申请时间、初步审定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7类“建筑施工监督”等服务上,本案审理之时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综合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全面反映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合理期限内,申请人商标所标示的服务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持续使用、销售情况及销售区域、市场占有率、地域范围、行业排名等情况,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商标已在核定使用服务上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申请人商标藉以知名的建筑施工监督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别,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权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75620868号“上顶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上顶峰 7562086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44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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