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左云明远活性炭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85955688号“塞北明远SAIBEIMING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269537号商标、第30282193号商标、第6308396号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