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智权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431145号“天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981379号“天启”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