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润欣商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常宁市万象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8月25日对第43308385号“万象崇文”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0480669号“万象”商标、第10480660号“萬象”商标、第10480682号“万象城”商标、第13021302号“萬象城 THE MIXC”商标、第11485247号“万象汇”商标、第14513376号“万象天地”商标、第14513380号“万象前海”商标、第4075628号“冰纷万象”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所包含的“崇文”易使消费者理解为原北京市崇文区的行政区划名称,将该文字作为商标组成部分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三、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万象城”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侵犯申请人的驰名商标权益。四、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万象”系列商标的刻意抄袭与摹仿,被申请人商标注册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关联企业工商信息及关联关系证明;2、“华润集团”、“华润置地”、“华润万象生活”的介绍资料及荣誉;3、“万象”品牌介绍、相关使用证据及荣誉证明;4、申请人在国内已开业的“万象”系列地产项目列表;5、关于“万象城”项目相关的合同明细及专项审计报告;6、申请人已经注册的包含“万象”的商标明细;7、国家图书馆、浙江图书馆对“万象城”、“华润 万象城”的检索报告以及搜索引擎搜索结果;8、“万象城”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证据;9、“万象”系列商标案件决定、裁定及裁决;10、“崇文”相关百科词条及北京市民政局编《北京市行政区划简册》摘录;11、含有“崇文”文字构成误认情形的在先审查案例;12、关于“万象城”商标知名度及保护记录;13、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工商信息和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14、争议商标实际使用情况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20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运载工具保养服务;建筑施工监督;建筑”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37类“建筑;室内装璜;家具保养;消毒”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同时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类似服务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我局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进行保护,在此前提下,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商标本身具有欺骗性,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该条款规定的情形。
四、申请人的相关权益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