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乐线韩国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4613436号“洛奇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0079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恳请暂缓审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93951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无效,其不应继续阻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程序后在文娱活动等服务上予以维持,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至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中文部分“洛奇”与引证商标一“洛奇先生”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娱乐服务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文娱活动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