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森马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硕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937457号“MONDODO BO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097309号“盒 盒品 HMHZP”商标、第42248194号“博茜BOX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345599号“ARMANI BOX”商标(第3类)、第24371263号“MY BEAUTY BO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已注册的类似含有“box”的商标信息、申请人在先已注册的“MONDODO”系列基础商标信息、申请商标已投入使用的物料合集、门店租赁合同及实景照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