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硅谷存储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005595号“S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175992号商标、第12122029号商标、第80026934号商标、第12122022号商标、第191761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四、五现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五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予以撤销注册,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四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撤销其在教育等服务上的注册,在安排和组织会议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导游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观光旅游、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游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并存,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均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非类似服务上并存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导游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