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186138号“酱香宗源和天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酱香宗源和天下 58186138

阅读:136587 2026-05-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福酒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7月17日对第58186138号“酱香宗源和天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第34类“香烟”商品上在先注册并使用的第4508086号“和天下”商标、第500…

  申请人: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福酒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7月17日对第58186138号“酱香宗源和天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第34类“香烟”商品上在先注册并使用的第4508086号“和天下”商标、第5007173号“和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曾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保护。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可能损害申请人利益,容易导致驰名商标的淡化和贬损。被申请人具有明显攀附申请人商誉的意图。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8617488号“和成天下”商标、第56658762号“和成天下和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了申请人“和天下”烟标作品的核心文字部分,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和天下”烟标版权登记证书及权利移转证明;2、申请人商标信息情况;3、“和天下”产品历年税利表;4、“和天下”产品2012年—2017年宣传报道;5、“和天下”商标认驰记录;6、公安部《关于公布打假溯源机制首批重点产品目录的通知》;7、原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武工商责改字【2018】9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8、决定书、裁定书及判决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3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在初步审定公告期间被提出异议,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商标注册公告日期为2023年3月27日,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交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34类“香烟”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在第35类“货物展出;广告”等服务上,其中引证商标四初审公告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鉴于本案引证商标四初审公告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故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之主张,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予以审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服务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鉴于我局已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权利是否存在冲突的问题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商标已得到保护,故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须考虑他人所述的作品(以下称涉案作品)是否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他人是否对涉案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与涉案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近似及争议商标所有人是否存在接触涉案作品的可能等因素。本案中,争议商标由普通印刷体文字“酱香宗源和天下”构成,与申请人主张的美术作品未构成实质性近似,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的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58186138号“酱香宗源和天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酱香宗源和天下 5818613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43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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