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魅格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首盈知识产权服务(保定)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716281号“Miritz”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551532号“米里茨 MURIT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内容、整体外观以及呼叫等方面存在巨大的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Miritz”与引证商标中的文字“MURITZ”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键盘;计算机外围设备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智能卡(集成电路卡)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