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云峰
委托代理人:广州快标品牌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808894号“欢洗精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第72138807号“欢洗精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被注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