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盒马(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455370号“超盒算 N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1379747号“NB”商标、第25617956号“NB”商标、第37381441号“NB NATURAL BEAUTY”商标、第20062768号“N13”商标、第37411735号“N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餐馆;咖啡馆;旅馆”服务上,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并公告,引证商标一现为“蒸汽浴室;按摩;理发店;美容院;室内装饰设计;服装设计;出租服装”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四已被我局作出的关于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作出的关于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决定予以撤销,时至本案审结之时,上述撤销决定均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四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在呼叫、元素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予以消费者的印象有所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