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州盾兆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220309号“NEXSOU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早在创业伊始即进行了系统的商标布局,围绕核心品牌“NEXSOUL”在第9类和第35类进行了防御性保护,旨在建立品牌家族体系,完全符合《商标法》鼓励商标使用和保护的立法精神,本案申请商标理应获得注册。申请商标具有极强的原创性与显著性,申请商标品牌在市场上享有极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870875号、第7037086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差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