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盒马(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460955号“超盒算 N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20062434号“N 13”商标、第51493919号“NB”商标、第6108473号“NB”商标、第18361633号“NB”商标、第15291451号“纽贝乐 NB”商标、第64437051号“NB”商标、第25617956号“NB”商标、第16576985号“纽贝乐 NBL.”商标、第27304048号“标靶 N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引证商标一、二、四、七已被我局作出的关于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四、七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六、八、九在呼叫、元素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予以消费者的印象有所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