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乐斯维特(江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776886号“Lesvi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602589号“LEOVIT”商标、第68606055号“LEOVIT”商标、第68617225号“LEOVIT”商标、国际注册第1584236号“LEOVIT”商标(第30类)、国际注册第1584236号“LEOVIT”商标(第5类)、国际注册第1731269号“LEOVIT”商标(第29类)、国际注册第1731269号“LEOVIT”商标(第30类)、国际注册第1731269号“LEOVIT”商标(第32类)、国际注册第1731269号“LEOVIT”商标(第5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整体结构、外观视觉、含义、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在“茶饮料;食用果糖;蜂蜜;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人食用酵母提取物;食用预制谷蛋白”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恳请准予申请商标在“咖啡;凝胶软糖;无糖糖果;糖果”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经查,部分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五处于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审理中。
2、申请人明确放弃对“茶饮料;食用果糖;蜂蜜;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人食用酵母提取物;食用预制谷蛋白”商品进行复审,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继续驳回。本案的复审商品为:咖啡;凝胶软糖;无糖糖果;糖果。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凝胶软糖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八、九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七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凝胶软糖;咖啡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硬糖;咖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鉴于引证商标四、五的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申请人在本案中的中止请求理由不充分,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