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宇
委托代理人:南京标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白素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4月24日对第71656734号“胖妈妈pmm”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漂亮妈妈”、“plmm”系列品牌创始人,在行业内具有极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5201562号“漂亮妈妈产后恢复PLMM及图”商标、第70617931号“漂亮妈妈产后恢复PLMM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在“养老院”服务上宣告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设计,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图片。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不影响我局评审。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4年2月21日予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3类“养老院”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申请在先但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44类“康复中心”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二注册申请日期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指定使用在第44类“饮食营养指导”等服务上,现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在“养老院”服务上是否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均申请在先,但引证商标一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故本案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审理。争议商标“胖妈妈pmm”与引证商标一、二“漂亮妈妈产后恢复PLMM及图”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应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在“养老院”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虽主张《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但未具体评述,且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上述主张,故申请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本案也无充分理由认定被申请人属于《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商标。申请人所提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