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嘉远资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版权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205164号“嘉远资本 GIANTVEN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72635号“嘉远传播 JIAYUAN SPREADING”商标、第67127345号“嘉远电子”商标、第72370791号“嘉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图设计、读音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的图形标识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已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提出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三处于驳回复审状态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申请商标的图形标识已注册信息、实际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的撤销申请已被我局不予受理,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程序决定在为客户匹配各种专业人员的商业中介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专业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并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理由尚不足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