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3502756号“翡悦FEIYU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翡悦FEIYUE 63502756

阅读:135627 2026-05-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回力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肇孚致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9月08日对第63502756号“翡悦FEIYU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01303号“飞跃FE…

  申请人:上海回力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肇孚致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9月08日对第63502756号“翡悦FEIYU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01303号“飞跃FEUYU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性误认。二、“飞跃”是布面胶鞋领域的知名品牌,被申请人具有复制、摹仿、抄袭他人驰名商标及知名品牌的恶意,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三、被申请人及关联方与申请人具有商业关系,对申请人名下文字及图形商标完全知晓,其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四、被申请人及其关联方曾使用“大孚”作为公司商号,企图窃取国营大孚橡胶总厂的辉煌历史和商誉,误导、欺骗相关公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上述事实和理由以及《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上海大孚橡胶工业志》中关于大孚橡胶总厂及布面胶鞋的介绍;2、引证商标注册、转让、续展等证明;3、飞跃产品订单汇总及出货单据、销售发票及收获确认邮件;4、飞跃网店授权书;5、被申请人及上海生龙鞋业有限公司公示系统查询信息及工商档案;6、引证商标原所有人工商档案;7、被申请人关联公司上海生龙鞋业有限公司经引证商标原所有人许可使用引证商标的备案材料;8、第22348835号商标证据交换通知书及相关裁定;9、相关裁定;10、引证商标原所有人与被申请人关联公司上海生龙鞋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协议;11、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商标信息打印页;12、第49369150号“FEIYUELL”、第32063757号“飞跃领跑”、第36232047号“潮飞跃”等商标不予注册决定、无效宣告裁定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历经实质审查后注册公告,已充分表明不存在相冲突的商标权,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享有在先权利。二、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名下第22348339号“大孚飞跃 DAFUFEIYUE”商标、第26237749号“大孚飞跃DAFUFEIYUE及图”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均已维持注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不构成侵权。三、本案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打造的“翡悦”系列品牌,被申请人在先注册或使用的“翡悦”商标经过积极宣传与使用已经建立了一定的知名度。四、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显著差异,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五、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具有摹仿、抄袭他人驰名商标及知名品牌的恶意,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相关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相关裁定;2、授权书;3、争议商标产品、包装图片;4、产品检测报告;5、购销合同及发票;6、各种形式的宣传推广,包括被申请人举办活动、参加展会、脱口秀综艺等合同发票、照片及视频等。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提出如下质证意见:商标申请审查及无效宣告审查均为独立的审查环节及程序,被申请人未拥有所谓的在先权利。被申请人引用的裁定书不应成为本案裁判的依据,且相关案例所涉商标或类别与本案争议商标不同,不应成为参考依据。申请人不认可被申请人提交的宣传使用证据的关联性。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及其关联方通过恶意注册争议商标,继续谋取商标利益,并曾使用“大孚”作为公司商号,企图窃取国营老大孚厂的历史和商誉,误导欺骗公众。另外,申请人在质证意见中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主张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具有明显复制、摹仿、抄袭的恶意。申请人在质证意见中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

  1、(2024)京行终10794号判决、商评字[2023]第295435号重审第1778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2025)京行终7933号判决、商评字[2024]第171530号重审第5048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2、第39851415号“飞跃缘分LEAPTHE FATE”等商标无效宣告裁定、异议决定;3、(2023)沪0115民初56274号、(2024)沪73民终1209号民事判决。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于2022年3月24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4年7月28日在第25类“服装;帽;内衣;袜;鞋;腰带;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雨衣;围巾”商品上核准注册。2023年1月13日争议商标由原注册人上海生龙鞋业有限公司转让至上海肇孚致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即被申请人)名下。

  2、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布面胶鞋”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属于原则性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相关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我局对本案的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争议商标由文字“翡悦”与拼音“feiyue”组成,与引证商标文字“飞跃”、对应“FEIYUE”及图形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存在一定区别,消费者依一般注意力可区分双方商标,即使双方商标共存于类似商品上,也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代表或代理关系,且争议商标与申请人“飞跃FEUYUE及图”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已在中国市场在先使用了“翡悦FEIYUE”,难以据此认定被申请人作为特定关系人抢注了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所指情形。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四、争议商标并不带有欺骗性,标识本身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五、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全面反映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引证商标所标示的商品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销售、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范围等情况,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日前,引证商标已在中国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复审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六、申请人在质证意见中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首先,申请人并未明确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其除商标权之外的何种在先权利;其次,如前所述,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人曾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63502756号“翡悦FEIYU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翡悦FEIYUE 6350275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4330.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