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嬴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速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6509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第14545572号“瀛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期满未续展,现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4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