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玛雅智链(山东)科技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威海千珑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济南市百胜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威海分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363978号“达瓦西风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02266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在我局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商标由原申请人转让至申请人。
引证商标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在“玩具;体育活动器械”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相同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体育活动器械”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玩具;体育活动器械”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钓鱼线”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钓鱼线”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玩具;体育活动器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