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810293号“国际电工”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国际电工 26810293

阅读:142043 2026-05-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王雷达 委托代理人:河北仲善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玉溪通海都民照明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合芳) 申请人于2025年03月21日对第26810293号“国际电工”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国际电工”是世界上成立最早的国际性电工标准化机构,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

  申请人:王雷达

  委托代理人:河北仲善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玉溪通海都民照明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合芳)

  

  申请人于2025年03月21日对第26810293号“国际电工”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国际电工”是世界上成立最早的国际性电工标准化机构,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指定商品的来源及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争议商标中含有汉字“国”,该商标本身具有欺骗性。《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规定,首字为“国”字的商标注册申请,根据标志具体情况,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容易产生不良影响的, 或缺乏显著特征的,可同时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或者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争议商标属于对国际知名组织名称的抢注,属于恶意注册。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采取了不正当手段,扰乱了市场秩序,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具有极强的独创性、臆造性和固有显著性,其作为被申请人的核心品牌,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备了稳定的品牌影响力,并与被申请人形成稳定联系。争议商标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基于善意的商业需要,并不具有不正当目的,也并非攀附他人品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具有恶意摹仿、抄袭其商标并易产生不良影响缺乏事实依据,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争议商标转让、备案情况;2、证明“国际电工”品牌在市场中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的相关资料;3、与争议商标情形类似的商标注册列表等。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寄给申请人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赵元胜于2017年10月11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发光二极管(LED)照明器具”等商品上。2023年10月6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至合芳,即本案原被申请人名下。2025年11月13日,经我局核准,该商标转让至玉溪通海都民照明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商标专用权至2028年10月13日。

  2、我局在第70031553号“国际电工”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已认定“国际电工”商标使用在第11类“灯;电暖器”等全部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该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为程序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一、“国际电工委员会”是世界上成立最早的国际性电工标准化机构,争议商标由汉字“国际电工”构成,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灯;发光二极管(LED)照明器具”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标示该商标的商品系由该国际组织提供,或与该国际组织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二、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文字本身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国际电工”使用在“灯;发光二极管(LED)照明器具”等指定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且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经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四、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另外,现行《商标法》第四条中“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为新增加的条款,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该条款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虽援引了《商标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但其并未对此阐述具体理由,亦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佐证,申请人相关主张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6810293号“国际电工”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国际电工 2681029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4320.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