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马建平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市慧思哲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捷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0584769号“小米米”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5357号决定,于2025年05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广州市慧思哲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销售合同及发票、淘宝店产品展示及评论、产品册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21年09月06日至2024年09月0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枕头”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我局决定:复审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查询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于规定的期间内在核定的商品项目上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注册而不用的行为已经造成商标资源和社会成本的浪费。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枕头、软垫”等商品上进行了公开、有效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销售合同及发票、天猫旗舰店商品详情页及消费者评论、淘宝店铺商品详情页、产品图册。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与其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上述证据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存在重大缺陷,未能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的“枕头、软垫”上进行了真实、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8年4月28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4月27日予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0类“枕头;软垫”商品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枕头;软垫”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部分购销合同及发票形成时间在指定期间,合同显示有复审商标,销售商品为枕头、抱枕等。综合考虑在案证据尚可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枕头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枕头;软垫”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虽然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提出质疑,但其未提交充分证据支持其主张,故我局对其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枕头;软垫”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