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慕集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001974号“肤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标志是否具有欺骗性,应以相关公众的认知为基础,公众基于日常生活经验等不会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申请商标标志本身不属于功能、用途的描述性词汇,且整体与真实情况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在先已有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使用,申请商标亦具备可注册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案件的判决书、在先裁定、在先商标列表、相关检索结果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