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1879760号“三Y5P LUS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三Y5P LUS及图 71879760

阅读:164227 2026-05-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封闭式股份公司“巨博尔.奥弗卡” 委托代理人:上海汉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柳换 申请人于2025年7月7日对第71879760号“三Y5P LUS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股东AZER BABAEV和BLEZE ELENA也是库拉图五金工具(上海)有限公司的…

  申请人:封闭式股份公司“巨博尔.奥弗卡”

  委托代理人:上海汉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柳换

  

  申请人于2025年7月7日对第71879760号“三Y5P LUS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股东AZER BABAEV和BLEZE ELENA也是库拉图五金工具(上海)有限公司的股东,且AZER BABAEV为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能够独立对外代表公司行使权利,因此库拉图五金工具(上海)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关联公司。二、“ЗУБР”和“ЗУБР及图”商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的声誉。三、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ЗУБР”和“ЗУБР及图”商标的摹仿,主观上带有恶意,其注册和使用必然会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争议商标与国际注册第813990号“ЗУБР”商标、第7046206号“ЗУБР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四、被申请人作为个人,其商标申请行为远远超出了正常的申请经营需要,且其名下申请的商标均与世界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高度近似,在部分商标被提撤销、无效宣告和不予注册后,被申请人仍继续申请,由上可知,被申请人并无真实使用商标的意图,仅仅是为了囤积商标。五、申请人作品“ЗУБР”等和关联公司作品“ЗУБР及图”享有著作权,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损害了他人的在先权利。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所获荣誉;2、申请人与库拉图五金工具(上海)有限公司关联关系证明文件;3、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商标注册情况;4、产品出口、参展相关资料;5、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恶意相关证据;6、作品登记证书、中国版权登记查询服务平台作品登记信息;7、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4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动物剪毛机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7类电动手工钻;中耕机(机器);气焊枪;钻孔机;涂抹颜料用的气刷(机器);龙门刨床;玻璃装配用的金刚石(机器部件);洗涤设备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二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7类锯条(机器零件);电锤;石材切割机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为库拉图五金工具(上海)有限公司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在第7、8、9、35类商品和服务上共申请注册有45件商标,其中包括“YSP LUS”、“三Y5P”、“3Y5P”系列商标31件,“RAKUTEN”系列商标6件,“MARLBORO”商标1件,部分商标被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并在相应案件中被裁决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显示,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库拉图五金工具(上海)有限公司为关联企业,故我局对申请人基于引证商标二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的主体资格予以确认。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剪毛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三、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保护的作品并未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因此,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主张的在先著作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四、申请人罗列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但并未提出相应的具体事实和理由,我局对其不予支持。

  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对商品的品质等尚不具有误导及欺骗性的描述,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容易误导公众,具有欺骗性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存在上述不良影响。因此,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六、《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大量囤积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经设计后,与申请人在先“ЗУБР”商标在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实难谓之巧合。尤其考虑到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在第7、8、9、35类商品和服务上共申请注册有45件商标,其中包括“YSP LUS”、“三Y5P”、“3Y5P”系列商标31件,“RAKUTEN”系列商标6件,“MARLBORO”商标1件,部分商标被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并在相应案件中被裁决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有效商标使用证据,亦未对其大量注册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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