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无锡科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乐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322490号“KERUI POWER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标识,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43787A号商标、第532986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经撤销三年不使用审查,在“发电机组”等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主张的其他理由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