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中派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优皮银豆橡皮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聿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4月15日对第79041750号“Yup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Yupi”所含“YU”释义为鱼,“PI”释义为皮,使用在指定商品中,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材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二、被申请人名下拥有诸多商标的注册申请信息,其注册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产生不良影响。三、被申请人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其主观恶意明显。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鱼类”科学百科截图、“皮”释义截图、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档案等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自创的具有原创性与显著性的糖果品牌,其与中文汉字“鱼皮”的汉语拼音不存在对应的关系,“鱼皮”并非糖果类产品的原材料,并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原材料产生误认。争议商标“YUPI”品牌糖果已经在中国大陆进行广泛的销售,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且紧密的联系。争议商标源于被申请人商号显著部分,其申请注册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并未违反商标注册秩序和不正当竞争。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公司新闻报道、股票信息;线上淘宝、京东、拼多多、抖音等销售页面截图;汉语拼音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线下销售照片等证据。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并未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提出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本案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5日申请注册,于2024年12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口香糖;甜食;软糖(糖果);果冻(糖果)”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以及在案证据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具体评述如下:
一、争议商标“Yupi”对其指定使用的“口香糖;甜食;软糖(糖果);果冻(糖果)”等商品的原料特点不具有直接描述性,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的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二、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公共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属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三、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