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劳斯莱斯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泗阳轩飞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5月08日对第72368270号“莱斯体育”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13443305号“ROLLS-ROYCE CORNICHE”商标、第13261675号“劳斯莱斯幻影”商标、第4979295号“劳斯莱斯”商标、第29272号“ROLLS-ROYCE”商标、第29275号“图形”商标、第770339号“ROLLS ROYCE及图”商标、第850545号“ROLLS ROYCE及图”商标、第770486号“ROLLS-ROYCE”商标、第770487号“ROLLS ROYCE及图”商标、第1585900号“ROLLS ROYCE”商标、第1585898号“图形”商标、第1585899号“ROLLS-ROYCE及图”商标、第1572177号“劳斯莱斯”商标、第1607824号“劳斯莱斯”商标、第28类第18695110号“ROLLS-ROYCE”商标、第36类第18695110号“ROLLS-ROYCE”商标、第39类第18695110号“ROLLS-ROYCE”商标、第37类第18695110号“ROLLS-ROYCE”商标、第12类第18695110号“ROLLS-ROYCE”商标、第41类第18695110号“ROLLS-ROYCE”商标、第35类第18695110号“ROLLS-ROYCE”商标、第41类第18695109号“RR”商标、第39类第18695109号“RR”商标、第36类第18695109号“RR”商标、第35类第18695109号“RR”商标、第28类第18695109号“RR”商标、第12类第18695109号“RR”商标、第37类第18695109号“RR”商标、第35类第18695108号“ROLLS ROYCE及图”商标、第41类第18695108号“ROLLS ROYCE及图”商标、第39类第18695108号“ROLLS ROYCE及图”商标、第12类第18695108号“ROLLS ROYCE及图”商标、第28类第18695108号“ROLLS ROYCE及图”商标、第36类第18695108号“ROLLS ROYCE及图”商标、第37类第18695108号“ROLLS ROYCE及图”商标、第862358号“图形”商标、第867286号“图形”商标、第847947号“图形”商标、第8034927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818859号“图形”商标、第21类国际注册第1167429号“SPIRIT OF ECSTASY”商标、第14类国际注册第1167429号“SPIRIT OF ECSTASY”商标、第12类国际注册第1167429号“SPIRIT OF ECSTASY”商标、第18类国际注册第1167429号“SPIRIT OF ECSTASY”商标、第25类国际注册第1167429号“SPIRIT OF ECSTAS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十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引证商标三、四、五、七、三十六已经在第12类“汽车”商品上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申请人请求在本案认定引证商标三、四、五、七、三十六、四十为“汽车”类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翻译。三、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发生混淆误认,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信息、声明等申请人在先权利及利害关系证明;2.官网信息、报道文章、检索报告、全球名车录、参展信息、年度总结报告、销售商列表信息等申请人引证商标在先使用和知名度证明;3.在先判决及裁定、搜索结果、《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相关书籍内容、报道等申请人引证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情况;4.在先案例;5.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1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后,于2025年2月14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5类“衣服背带;服装绶带”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十五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或领土延伸保护至中国,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第4类工业用油、第14类钟表和计时仪器、第18类雨伞、第21类家用或者厨房用器具和容器(非贵重金属制或镀有贵重金属),不属别类的玻璃器皿、瓷器以及陶器、第25类服装、第28类玩具汽车、第35类(汽车有关的)广告、第36类(机动车辆有关的)保险、第37类车辆保养和修理、第39类汽车出租、第41类组织汽车比赛、第42类对包括燃气轮机及零件;配件;附件在内的内燃机的生产;修理;检修及维修提供专业咨询和指导服务等商品和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引证商标四至三十五所有人为罗尔斯-罗伊斯股份有限公司,引证商标三十六至四十五所有人为宝马股份公司,引证商标一至四十五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知,申请人为宝马股份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为罗尔斯-罗伊斯股份有限公司旗下“ROLLS-ROYCE”、“劳斯莱斯”等商标在汽车和其他相关商品和服务上的独占被许可人。因此,我局对申请人引证诸引证商标对本案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主体资格予以认可。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十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十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莱斯体育”与申请人主张知名的引证商标三、四、五、七、三十六、四十整体区别明显,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衣服背带;服装绶带”商品与申请人主张知名的“汽车”等商品关联性较弱,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上述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双方商标并存于市场,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之情形。
另,并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争议商标标识本身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同时,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