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485782号“AQHEALT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777085号“AQ 少年”商标、第31594010号“AnQ”商标、第37399466号“天涤·BIO SANITIZER AQ BIO”商标、第84904503号“蚂蚁AQ”商标、第85321475号“AQ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五转让中,权利待定。申请商标已投入真实使用和宣传,并获得广泛关注和认可,与申请人具有唯一紧密的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报道、相关公益材料及所获荣誉、相关搜索材料、相关翻译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五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仍为在先有效商标。上述引证商标最终的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五并未发生转让,其注册人与本案申请人仍为不同的权利主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指定或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