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科硅纪(南京)机器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优品知识产权代理(山东)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2578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91571号、第4351273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稳定,请求暂缓审理。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我局予以撤销, 故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除“包装设计;室内设计;标志设计服务;机器人流程自动化技术研究”以外的其他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故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包装设计;室内设计;标志设计服务;机器人流程自动化技术研究”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此部分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包装设计;室内设计;标志设计服务;机器人流程自动化技术研究”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