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市现代农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782791号“SMA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41052号、第47005784号、第4699692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故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2日